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6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1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月間,明知其因遭人倒債新臺幣(下同)二千餘萬元,已無支付能力,仍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隱瞞該事實,而陸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紙支票,與乙○○交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一紙支票,供彼此持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乙○○因丙○○隱瞞其遭鉅額倒債之事實,而陷於錯誤,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一月間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郵寄臺南縣歸仁鄉○○路○段二六五號丙○○所經營之昌航公司,嗣丙○○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十八紙支票屆期均遭退票(金額合計三百十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乙○○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丙○○涉有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七五○號判例足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亦可參照。況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玆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三○○號判例亦可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以告訴人乙○○之指述、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八紙、告訴人交付被告之支票明細以及中國農民銀行永康分行、華南銀行岡山分行、世華銀行前金分行等函覆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帳戶的退票與拒絕往來的時間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丙○○雖坦承伊確有於八十八年間郵寄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紙支票予告訴人乙○○,用以與告訴人乙○○交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一紙支票,供彼此持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且嗣後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十八紙支票屆期均遭退票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與告訴人換票貼現係在財務發生困難之前,伊係於與告訴人換票後遭他人倒債,臨時發生財務危機,所以才無法兌現與告訴人交換之支票等語。經查:(一)上開被告坦承有於八十八年間郵寄如附表一所示之十八紙支票予告訴人乙○○,用以與告訴人乙○○交換如附表二所示之二十一紙支票,供彼此持向銀行辦理票據貼現之事實,核與告訴人乙○○指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十八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六七號偵查卷第五六至六五頁)及支票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六六頁),應堪認屬真實。 (二)觀之本件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用以向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支票,各該票據上所載之發票日期雖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間,然參諸被告供稱伊因從事百貨業,而百貨業向客戶所收取之支票均係三個月期,也就是客戶係在交付支票後三個月付款,所以銀行給百貨業之票貼期限是三個月,因此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時間均約在支票票載發票日前三個月等情,是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郵寄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之期間,係在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月間,尚與事實無違。惟另審之告訴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陳稱:「(當初是否和被告以票換票之方式借票?)是,以郵寄方式,郵寄時間和開票到期日是到八十八年底,但在八十八年十月間最後一次郵寄後,過約一星期幾乎同時一起退票。」、「(最後一次換票是何時?)大概在八十八年十月份左右。」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二號偵查卷第三五頁及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故應認定本件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支票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正確期間,應係在八十八年九、十月間。 (三)本件公訴人雖以被告自承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即遭案外人黃俊雄倒債二千餘萬元等語,而認定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月間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已無支付能力兌現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等情,然: ⒈本件告訴人供承伊共與被告交換票據三次,而被告用以向伊交換之支票,除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次交換之支票以外,其餘第一次及第二次交換之支票均有兌現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三九、四十頁)。稽之被告第一次及第二次與告訴人交換支票之時間及金額,分別係第一次約在八十八年五月底,被告交付面額共三十一萬九千二百五十元之支票三紙予告訴人;第二次約在八十八年七月以後,被告交付面額共一百五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四元之支票六紙予告訴人等情,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及支票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六一頁及第六四至六五頁),而參以上開被告第一、二次與告訴人交換支票之金額總計達近二百萬元,除可推認本件被告與告訴人間交換票據之過程,與一般票據詐欺案件常先以小額換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再詐取鉅額換票款項之模式有別外,且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即八十八年五月至八月間,既仍可與告訴人陸續交換總額近二百萬之支票,且所交換之支票復均依約兌現,顯見被告雖自承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即遭案外人黃俊雄倒債等情,然仍無法據此即認定被告於本案與告訴人乙○○交換票據之期間即八十八年九月至十月間,已因上開遭案外人黃俊雄倒債之原因而陷入無資力之情形。 ⒉復觀諸本案被告用以向告訴人交換票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其中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發票人為安航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農民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 帳戶,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在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中國農民銀行永康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八九)農永(營)字第一一六號函及退票紀錄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一一至一一四頁);其中編號九至十二所示之發票人為丙○○之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該帳 戶係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華岡(存)字第八九○六三號函及退票紀錄查詢單附卷可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九至一一○頁);其中編號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發票人為昌航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農民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號 支票帳戶,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法務部票據信用資料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及中國農民銀行永康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農永(營)字第九六號函各一份在卷可考{分別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八二頁、以及本院卷(影印自被告另案即本院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卷宗)};其中編號十八所示之發票人為穆玉明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係在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開始有退票紀錄,並在同年一月二十八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世銀前金字第四九號函及退票紀錄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六七號偵查卷第一○九至一一○頁),參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期間既係在八十八年九月至十月間,是由上開如附表一所示票據之開始退票及拒絕往來日期,足認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被告用以與告訴人交換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無票據信用不良之情形。 ⒊另由卷附之法務部票據信用資料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八二至八三頁)所顯示之被告票據信用資料,以被告為負責人之昌航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銀行大灣分行支票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臺灣銀行永康分 行支票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仁德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萬 太商業銀行歸仁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 票帳戶,分別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開始退票,勾稽上開被告所經營之昌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支票帳戶之退票日期,以及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用以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支票帳戶之退票日期,堪認被告經營事業所使用設於各銀行之支票帳戶,均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方開始退票,顯見被告係在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始因銀行存款不足而發生跳票之情形,是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月間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應尚未發生資金週轉不良之問題,由此益徵公訴人僅以被告自承於八十七年或八十八年初即遭案外人黃俊雄倒債二千餘萬元等語,而推論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月間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已陷入無支付能力而無法清償,尚嫌無據。 ⒋衡以事業之經營,盈虧本無一定,而遇有上下游廠商或客戶積欠債務、市場經濟不景氣等特殊事故風險,亦常影響該等企業之經營,倘若因該企業經營者遇到上開特殊事件而有資金調度問題時,即認經營者不得再對外有所其他交易,甚或為幫助企業經營而有週轉資金之種種經濟行為,如此不啻宣告所有企業經營者僅能於獲利時方可與他人從事市場經濟行為。本案被告雖自承於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即遭案外人黃俊雄倒債二千餘萬元,然被告若尚非因此而陷入無資力償還債務之情形,且係為延續該公司之經營再行向告訴人換取票據以向銀行貼現而週轉資金,在私經濟行為之當事人在自由市場中各自評估風險、互相交易、負擔盈虧之法則下,茍被告未以不法手段造成他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之狀態,除非破產法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其在虧損狀態中基於永續經營之期待,從事新的經濟行為藉以轉虧為盈,並非法之所禁。係而,公訴人雖以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前遭他人積欠鉅額債務,而認定本案被告有詐欺之犯行,然參諸上情,本件被告於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時,既尚未陷入無支付能力而無法兌現票款之情形,是尚難據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四)再者,刑法詐欺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衡諸市場經濟交易現況,事業經營者彼此間互相交換票據調借向銀行貼現使用,乃商業行為所常見之情,與慣習不悖,本案被告用以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於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既無票據信用不良之情形,且上開票據又非屬俗稱「芭樂票」之人頭支票帳戶所開立之支票,足認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並無對告訴人有施用詐術之情形;又從事經濟活動時之風險評估,既屬債權人在私法自治原則下之權利行使表現,一般債務人若非法令或契約上另有規範,並無主動積極開示債信資料之作為義務,從而單純地不向債權人說明財產狀況,亦不得盡與施行詐術相提並論,是以,即便本案被告於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並未向告訴人主動敘明目前之財產情況,告訴人因而不知當時被告有遭他人倒欠鉅額款項之事實,然此仍與刑法詐欺罪之所稱之施用詐術有別。再參諸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告訴人同意與被告為鉅資換票時亦應慮及此情,是本件告訴人亦無陷於錯誤之情形。故觀之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過程,尚難認定本案被告施用詐術而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形。 (五)另刑法詐欺罪係以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為其要件,亦為判斷犯罪是否成立及何時成立之前提,是此自須根據積極證據加以認定,但民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在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上可能之原因非一,即使在債之關係成立之後不為給付,倘無足以證明行為人原已具有圖得不法利益之其他具體事證,仍然僅屬單純之民事債權債務糾紛。查本案被告雖於附表一所示之支票經銀行退票後,迄今尚未償還告訴人任何款項,然基於上開之說明,尚不得據此債信違反之客觀事實,而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況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退票後,被告旋即與告訴人另行簽立償還債務之協議,有告訴人所提出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之協議書影本一紙附卷可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二號偵查卷第八十頁),再稽之告訴人亦供承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跳票後,有將被告所經銷之庫存貨品,以二車次貨車載運給伊抵債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一六七號偵查卷第七五至七六頁),佐以告訴人陳稱其與被告原不認識,僅因雙方有互相交換票據向銀行票貼之需求,而經他人介紹開始交換票據,彼此間僅存有交換票據之商業往來關係,並無其他特殊之私人交情,然被告在此種情形下,仍於公司資金週轉不靈而倒閉歇業時,除與告訴人簽立解決債款之協議外,並命公司員工載運公司存貨至告訴人處抵債,由此更可推認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時,主觀上應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六)綜上,本件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時,除公訴人無法證明被告有故意不予清償票款之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外,且客觀上亦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已陷入無支付能力而無法兌現票款之情形,再稽之又無法認定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時,有對告訴人施以詐術並使告訴人陷入錯誤之情,是本件既無證據足證被告之行為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自不得僅以被告嗣後未為清償,即遽認本案被告有詐欺之犯行。 四、綜上論述,足認被告所辯,應非虛構之詞,自不得僅憑告訴人單方面之指訴,及被告與告訴人交換票據之時,被告有遭他人倒債之情,以及嗣後被告未償還票款等事實,即遽為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是本案被告主觀上既無何詐欺故意,客觀上亦未使用任何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是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以該罪相繩。本件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宜循民事程序解決。公訴意旨所憑事證尚無從形成被告有罪論斷之確信,而刑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其犯罪不能證明,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帳 號│票 號 │ 票載發票日 │ 面 額 │ ├──┼────┼──────┼───┼─────┼───────┼──────┤ │一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8年11月20日 │17萬75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二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8年12月5日 │8萬766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三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8年12月5日 │7萬650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四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9年1月1日 │13萬450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五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9年1月5日 │15萬8366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六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9年1月10日 │16萬6877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七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9年2月5日 │34萬672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八 │安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2496│FAZ0000000│89年2月11日 │43萬685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九 │丙○○ │華南商業銀行│160011│AC0000000 │88年11月15日 │21萬1450元 │ │ │ │岡山分行 │150 │ │ │ │ ├──┼────┼──────┼───┼─────┼───────┼──────┤ │十 │丙○○ │華南商業銀行│160011│AC0000000 │88年11月25日 │16萬2350元 │ │ │ │岡山分行 │150 │ │ │ │ ├──┼────┼──────┼───┼─────┼───────┼──────┤ │十一│丙○○ │華南商業銀行│160011│AC0000000 │88年12月10日 │5萬5748元 │ │ │ │岡山分行 │150 │ │ │ │ ├──┼────┼──────┼───┼─────┼───────┼──────┤ │十二│丙○○ │華南商業銀行│160011│AC0000000 │88年12月25日 │8萬7320元 │ │ │ │岡山分行 │150 │ │ │ │ ├──┼────┼──────┼───┼─────┼───────┼──────┤ │十三│昌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3439│FAZ0000000│88年12月1日 │7萬845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十四│昌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3439│FAZ0000000│88年12月10日 │6萬675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十五│昌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3439│FAZ0000000│88年12月15日 │6萬420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十六│昌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3439│FAZ0000000│88年12月19日 │15萬420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十七│昌航公司│中國農民銀行│103439│FAZ0000000│89年1月15日 │24萬3250元 │ │ │ │永康分行 │ │ │ │ │ ├──┼────┼──────┼───┼─────┼───────┼──────┤ │十八│穆玉明 │世華聯合商業│101386│SB0000000 │89年1月25日 │38萬6750元 │ │ │ │銀行前金分行│-1 │ │ │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載發票日 │ 面 額 │ ├──┼────┼──────┼───┼───────┼──────┤ │一 │乙○○ │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1月10日 │21萬1450元 │ │ │ │支庫 │ │ │ │ ├──┼────┼──────┼───┼───────┼──────┤ │二 │乙○○ │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1月15日 │15萬5340元 │ │ │ │支庫 │ │ │ │ ├──┼────┼──────┼───┼───────┼──────┤ │三 │乙○○ │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1月30日 │16萬2350元 │ │ │ │支庫 │ │ │ │ ├──┼────┼──────┼───┼───────┼──────┤ │四 │乙○○ │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2月15日 │5萬5748元 │ │ │ │支庫 │ │ │ │ ├──┼────┼──────┼───┼───────┼──────┤ │五 │乙○○ │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2月30日 │8萬7320元 │ │ │ │支庫 │ │ │ │ ├──┼────┼──────┼───┼───────┼──────┤ │六 │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8年12月5日 │7萬845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七 │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8年12月15日 │6萬675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八 │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8年12月20日 │6萬420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九 │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9年2月1日 │19萬338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十 │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9年2月7日 │17萬999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十一│天寶企業│彰化銀行北台│70000-│89年2月17日 │19萬1180元 │ │ │有限公司│中分行 │9 │ │ │ ├──┼────┼──────┼───┼───────┼──────┤ │十二│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20-1│88年11月25日 │17萬745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三│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2月10日 │8萬766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四│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2月20日 │7萬650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五│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8年12月31日 │15萬836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六│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9年1月5日 │13萬450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七│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9年1月5日 │16萬6877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八│天智貿易│合作金庫五權│2396-1│89年1月10日 │24萬3250元 │ │ │公司 │支庫 │ │ │ │ ├──┼────┼──────┼───┼───────┼──────┤ │十九│天智貿易│第一銀行南台│04296-│89年1月26日 │23萬4670元 │ │ │公司 │中分行 │1 │ │ │ ├──┼────┼──────┼───┼───────┼──────┤ │二十│天智貿易│第一銀行南台│04296-│89年2月8日 │16萬6730元 │ │ │公司 │中分行 │1 │ │ │ ├──┼────┼──────┼───┼───────┼──────┤ │廿一│天智貿易│第一銀行南台│04296-│89年2月16日 │24萬5670元 │ │ │公司 │中分行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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