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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林中如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5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四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十二行補述:「於九十四年六、七月間將上開動產擔保標的物以十萬元出質與臺南縣善化鎮大立當舖」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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