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0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01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九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乙○○
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甲○○
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四0、九一三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九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職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職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甲○○、丙○○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被告九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乙○○、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甲○○、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其受僱人即被告丙○○,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被告九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揚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永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亦各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罰金。爰審酌被告三人為本案圍標工程,影響工程招標、開標之公平性,兼衡本案採購招標工程金額尚低,損害程度並非嚴重,及被告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甲○○、丙○○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