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0九三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本件仿冒商標香菸牟利,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惟兼衡被告販賣之數量不多、對商標專用權人所生之危害尚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香菸,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紅塔山」特級淡菸四條,係代理商即廣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香菸,非屬仿冒商標香菸,有廣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府財菸字第0940201708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二十頁),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香菸│數 量│商 標 專 用 權 人 │ ├──┼──────┼────┼─────────┤ │ 一 │七星濃菸 │二十二條│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二 │七星淡菸 │六條 │同上 │ ├──┼──────┼────┼─────────┤ │ 三 │大衛杜夫香菸│十九條 │新加坡商帝國菸草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四 │長壽香菸 │四條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五 │長壽淡菸 │五條 │同上 │ ├──┼──────┼────┼─────────┤ │ 六 │藍星香菸 │一條 │瑞士商非利普莫里斯│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