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0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0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係基於幫助何自翔及所屬詐欺集團共同連續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之,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條(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