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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22號

脫逃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柯顯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9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6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甲○○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侯明寶依法逮捕解送執行中,及其曾於民國90年間因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4月17日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92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脫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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