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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6號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直青

                書記官 沈建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6 條
①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②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③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1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