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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朱中和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0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但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二行所載「遷移去向不明」應更正為「因已遭甲○○典當給善化鎮大立當舖而去向不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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