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47號
- 自訴人
- 鉅霖企業社即張耿賓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之提起。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