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47號自 訴 人 鉅霖企業社即張耿賓 被 告 乙○○ 樓之3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張 婷 妮 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