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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4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沈揚仁張婷妮鄭文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47號

自訴人
鉅霖企業社即張耿賓
被告
乙○○

           樓之3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張 婷 妮

            法 官 鄭 文 祺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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