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64號
- 聲請人
- 即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碧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茲經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行賄等罪,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行賄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業務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商業會計法等罪提起公訴(起訴書載為數罪關係),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故本院認被告已無限制出境之原因,自應解除限制出境,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