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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25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名稱,係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6月間某日起,在台南縣新營市○○里○○路35號住 處,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0條)及燒錄機51台等周邊設備,將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連續重製在光碟片上,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abcd98g」帳號,張貼 販賣該等光碟之訊息,以每片新台幣(下同)12元或13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將盜版光碟出售予不特定人,購買者則將價金匯入其所申請之中華郵政新營民治郵局之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因而侵害上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迨於95年1月7日11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搜索查獲,當場扣得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4008片(VCD3382片及DVD626片)、電腦主機1台(含電源線10條)、燒錄機51台、空白光碟片1200片、包裝盒100個、標籤紙一批及郵局存摺6本之物品。 二、案經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及大天宇企業社即黃文耀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與本院審理時自白承認,核與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及大天宇企業社告訴代理人丁○○與乙○○在警詢時所為指述證詞相符,復有本案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及專屬授權文件(見警卷第十一頁至二十九頁)、拍賣網站影印資料、被告甲○○在新營民治郵局之帳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另有如附表所示之電腦主機、燒錄機、光碟片等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光碟,並明知上開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仍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光碟,因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四頁),且被告係貪圖小利而犯本罪,單價不高,犯罪所得利益非鉅,且已與大天宇企業社達成民事和解等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影音光碟數量、所得利益,又被告始終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二十五萬元與告訴人之一大天宇企業社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示撤回,有和解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盜版視聽著作光碟、燒錄及電腦主機等物品,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 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品名 │著作權財│數 量│備 註││  │ │產權人 │       │   │├──┼──────┼────┼───────┼───┤│ 一 │霹靂布袋戲系│群體工作│VCD共計662片。│   ││  │列霹靂兵燹之│室有限公│       │   ││  │刀戟戡魔錄等│司(取得│       │   ││  │系列。   │霹靂國際│       │   ││  │      │多媒體股│       │   ││  │      │份有限公│       │   ││  │      │司專屬授│       │   ││  │      │權)。 │       │   │├──┼──────┼────┼───────┼───┤│ 二 │天宇布袋戲系│大天宇企│VCD2720及DVD6 │ ││  │列     │業社  │6片合計3346片 │    ││  │1、傀渡論  │    │     │ ││  │2、競鋒記  │    │       │   ││  │3、雙流變  │    │       │   ││  │4、天宇獸圖 │    │       │   ││ │ │ │       │   │├──┼──────┼────┼───────┼───┤│三 │電腦主機 │    │一台     │含電源││  │ │    │       │級十條│├──┼──────┼────┼───────┼───┤│四 │燒錄機 │    │五十一台   │含VC││  │ │    │       │D型38││ │ │ │ │台、D││ │ │ │ │VD型││ │ │ │ │13台 │├──┼──────┼────┼───────┼───┤│五 │空白光碟   │    │一千二百片  │   │├──┼──────┼────┼───────┼───┤│六 │包裝盒   │    │一百個    │   │├──┼──────┼────┼───────┼───┤│七 │戲名標籤紙 │    │一批     │   │├──┼──────┼────┼───────┼───┤│八 │郵局存摺   │    │六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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