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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蔡奇秀黃欣怡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奇 秀

                  法官 黃 欣 怡

                  法官 楊 佳 祥

              書記官 顏 惠 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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