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