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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四七頁),竟遲至同年九月六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上訴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