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二五號),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七四五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偽刻之「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及「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晉三貿易有限公司指派單(編號00一三二二號)及鎰祥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印文各壹枚,錦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支票號碼000 0000號)背面偽造之「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 沒收。 事 實 一、丙○○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起至九十二年八月止,受僱於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晉三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推廣伴唱機出租業務及收取租金,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晉三公司規定每月帳款應於收款後,立即交出並由會計登帳,不得私自留為己用。惟丙○○因急需現金週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客戶繳交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三百元,變易持有而為所有之意思,悉數侵占入己。丙○○為向客戶收取租金,遂基於偽造印章、印文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在臺南市○○路偽刻「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及「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八代公司)之印章各一枚之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前往客戶營業場所前,將前開偽刻之晉三公司印章,蓋於晉三公司指派單,持向晉三公司之客戶「美人座」收取租金三萬七千五百元而行使之,丙○○復承前揭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將前開偽刻之晉三公司及八代公司之印章蓋於「鎰祥有限公司」、「錦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支票號碼分別為0000000、0 000000號)背面背書後,交予案外人戊○○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晉三公司、八代公司及戊○○。丙○○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向丁○○經營之「你歌音響公司」租用價值總計一百十萬元之電腦伴唱機、投幣器、放大器、喇叭、VCD、遙控器、電視櫃及接收器後,因丙○○債務纏身,遂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同年十月間某日,將上開承租物品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交予債權人作為抵償債務之用。嗣經三晉公司、八代公司及你歌音響公司之負責人發覺有異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晉三公司、八代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前揭事實均自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乙○○、丁○○及證人戊○○供述相符,復有被告親自簽認之切結書、侵占明細表、收款憑據、法院支付命令、支票、退票理由單、租賃契約、本票、租用器材清單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在支票背面偽造之署押,以為背書,其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二一六二號判例參照)。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先後多次普通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所犯又係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皆為連續犯,應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業務侵占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業務侵占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及及所得利益,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偽刻之「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及「八代視聽 器材有限公司」印章各一枚,晉三貿易有限公司指派單(編號00一三二二號)及鎰祥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支票號碼0000000號)背面偽造之「晉三視訊多媒體有限公司 」印文各一枚,錦晴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支票(支票號碼0 000000號)背面偽造之「八代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印 文一枚,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侵占時間 │ 侵占金額(新台幣) │ ├───┼────┼──────────┼───────────────┤ │ 一 │大將 │約於九十二年七、月間│ 76000 │ ├───┼────┼──────────┼───────────────┤ │ 二 │茶莊家 │同右 │ 17000 │ ├───┼────┼──────────┼───────────────┤ │ 三 │嘉鄉 │同右 │ 27000 │ ├───┼────┼──────────┼───────────────┤ │ 四 │巨星 │同右 │ 66000 │ ├───┼────┼──────────┼───────────────┤ │ 五 │阿美活鱉│同右 │ 25000 │ ├───┼────┼──────────┼───────────────┤ │ 六 │小吧台 │同右 │ 31500 │ ├───┼────┼──────────┼───────────────┤ │ 七 │雅哥 │同右 │ 14000 │ ├───┼────┼──────────┼───────────────┤ │ 八 │雅楓 │同右 │ 8000 │ ├───┼────┼──────────┼───────────────┤ │ 九 │波士頓 │同右 │ 16000 │ ├───┼────┼──────────┼───────────────┤ │ 十 │金如意 │同右 │ 72900(支票) │ ├───┼────┼──────────┼───────────────┤ │ 十一 │花棚仔 │同右 │ 16000(支票) │ ├───┼────┼──────────┼───────────────┤ │ 十二 │獵豔 │同右 │ 9000 │ ├───┼────┼──────────┼───────────────┤ │ 十三 │大陸妹 │同右 │ 65000 │ ├───┼────┼──────────┼───────────────┤ │ 十四 │美人座 │同右 │ 37500 │ ├───┼────┼──────────┼───────────────┤ │ 十五 │22碳烤│同右 │ 41000 │ ├───┼────┼──────────┼───────────────┤ │ 十六 │E世代 │同右 │ 19500及支票58000 │ ├───┼────┼──────────┼───────────────┤ │ 十七 │鑫美 │同右 │ 2300 │ ├───┼────┼──────────┼───────────────┤ │ 十八 │雲雀 │同右 │ 26000 │ ├───┼────┼──────────┼───────────────┤ │ 十九 │新合歡 │同右 │156500及支票85000 │ ├───┼────┼──────────┼───────────────┤ │ 二十 │凱麗 │同右 │ 15000 │ ├───┼────┼──────────┼───────────────┤ │ 二一 │玫瑰 │同右 │ 10000 │ ├───┼────┼──────────┼───────────────┤ │ 二二 │海儐 │同右 │ 15000 │ ├───┼────┼──────────┼───────────────┤ │ 二三 │潘老師 │同右 │ 6500 │ ├───┼────┼──────────┼───────────────┤ │ 二四 │晶圓 │同右 │ 27000 │ ├───┼────┼──────────┼───────────────┤ │ 二五 │香亭 │同右 │ 72000及支票70000 │ ├───┼────┼──────────┼───────────────┤ │ 二六 │琉璃 │同右 │ 5500 │ ├───┼────┼──────────┼───────────────┤ │ 二七 │雙喜園 │同右 │ 44000(支票) │ ├───┼────┼──────────┼───────────────┤ │ 二八 │亮晶晶 │同右 │ 24000及支票50000 │ ├───┼────┼──────────┼───────────────┤ │ 二九 │孋池 │同右 │ 32400 │ ├───┼────┼──────────┼───────────────┤ │ 三十 │麗晶 │同右 │104200 │ ├───┼────┼──────────┼───────────────┤ │ 三一 │哈利波特│同右 │ 4500 │ ├───┼────┼──────────┼───────────────┤ │ 三二 │圓緣圓 │同右 │ 30000 │ ├───┼────┼──────────┼───────────────┤ │ 三三 │富爺 │同右 │ 54000 │ ├───┼────┼──────────┼───────────────┤ │ 三四 │龍祥 │同右 │ 27300 │ ├───┼────┼──────────┼───────────────┤ │ 三五 │花中花 │同右 │115000 │ ├───┼────┼──────────┼───────────────┤ │ 三六 │百樂門 │同右 │ 5000 │ ├───┴────┴──────────┼───────────────┤ │ 三七 │可愛的馬│同右 │ 10500 │ ├───┼────┼──────────┼───────────────┤ │ 三八 │來來 │同右 │ 8200 │ ├───┴────┼──────────┼───────────────┤ │ │總計 │ │一百五十九萬九千三百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