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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志成黃欣怡楊佳祥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
選任辯護人
涂欣成律師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戊○○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丁○○、丙○○、戊○○及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甲○○、丁○○、丙○○、戊○○及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將其等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閱本案卷宗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楊佳祥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3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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