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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顯榮鍾邦久柯顯卿

自訴人
金東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柯顯卿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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