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彭喜有、王慧娟、李東柏
- 當事人乙○○○、甲○○、玉鼎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乙○○○ 附民被告 甲○○ 附民被告 玉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葉素琴 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64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