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附字第六四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在本院有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被告涉犯對原告過失傷害一案,係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才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南檢瑞崇九六調偵七八六字第七二五六六號函文可稽),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據以提起,其訴即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