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6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506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並於同年9月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95年8月27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5年12月11日以95年度易緝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6年1月15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查受刑人所犯前開竊盜二案件,案件類型相同,犯罪原因、侵害法益及犯罪型態大致相同,且受刑人再犯後案竊盜罪之時間相隔不到二月,亦有上開二案之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是依卷內資料所示,足認受刑人非予執行刑罰,否則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狀,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