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17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73、17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月16日審理時向本院陳報居所為「台南縣永康市○○路258號7樓之14」,本院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正本依被告陳報之上開居所地址為郵務送達,於97年2月13日送達該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於97年2月2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2月26日始提出本件上訴,有上訴狀本院收件印戳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