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7、7、13㎝)之數量應更正為「3支」,並補充記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李季錦律師、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之數量2支,顯係「3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補充記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詳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