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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東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7號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部分,應更正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部分,由犯罪事實要旨已有記載累犯之構成要件事實,且準備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認罪協商之合意亦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有宣示判決筆錄及準備程筆錄一份可查,由此可知上開主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柏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