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57號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部分,應更正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部分,由犯罪事實要旨已有記載累犯之構成要件事實,且準備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認罪協商之合意亦為「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有宣示判決筆錄及準備程筆錄一份可查,由此可知上開主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