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2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之「曾海澎」應更正「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內之「曾海澎」,顯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