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94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310、14312、14313、1620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聚眾不遵令解散助勢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予以引用(如附件),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引用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 (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罪)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 ,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 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