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12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1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