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盧鳳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之偵查案號增加「第3250號」,附表編號二所示案件之偵查案號改為「94年度偵字第12074號」,附為說明。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八十年度臺抗字第五七七號裁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