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叁之偽證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所載,與附表編號壹、貳所列之竊盜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偽證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之竊盜等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