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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0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之罪,惟其未受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刑之宣告,仍與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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