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義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就

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1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185條之4 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185條之4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執行刑2分之1(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已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977號定應執行刑1年6月,是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前段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 (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附表所列編號1 (94年度訴字第1398號)所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3公克) 仍照原判決執行。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 ││ │ │ │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 │第1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中旬起至95 │94年9月7日 │94年9月7日 ││ │年1月16日晚上9時止│ │ │├───┬───┼─────────┼──────────┼──────────────┤│偵 │機 關│台南地檢署 │台南地檢署 │台南地檢署 ││ 及├───┼─────────┼──────────┼──────────────┤│查 │ 年 │94 │95 │95 ││ 案├───┼─────────┼──────────┼──────────────┤│年 │ 字 │毒偵 │偵緝 │偵緝 ││ 號├───┼─────────┼──────────┼──────────────┤│度 │ 號 │2436 │124 │124 │├───┼───┼─────────┼──────────┼──────────────┤│ │法 院│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 │95 │95 ││ │案├─┼─────────┼──────────┼──────────────┤│ 後 │ │字│訴 │交訴 │交訴 ││ │號├─┼─────────┼──────────┼──────────────┤│ 事 │ │號│1398 │194 │194 ││ ├─┼─┼─────────┼──────────┼──────────────┤│ 實 │判│年│95 │95 │95 ││ │決├─┼─────────┼──────────┼──────────────┤│ 審 │日│月│2 │10 │10 ││ │期├─┼─────────┼──────────┼──────────────┤│ │ │日│23 │3 │3 │├───┼─┴─┼─────────┼──────────┼──────────────┤│ │法 院│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 ││ ├─┬─┼─────────┼──────────┼──────────────┤│ │ │年│94 │95 │95 ││ 確 │案├─┼─────────┼──────────┼──────────────┤│ │ │字│訴 │交訴 │交訴 ││ 定 │號├─┼─────────┼──────────┼──────────────┤│ │ │號│1398 │194 │194 ││ 日 ├─┼─┼─────────┼──────────┼──────────────┤│ │確│年│95 │95 │95 ││ 期 │定├─┼─────────┼──────────┼──────────────┤│ │日│月│3 │11 │11 ││ │期├─┼─────────┼──────────┼──────────────┤│ │ │日│27 │2 │2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5月,如易科罰金, │3月又15日,如易科罰 │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台 │金,以銀元300元即新 │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 │幣900元折算1日 │台幣900元折算1日 │ │├───────┼─────────┴──────────┴──────────────┤│ 附 註│95年度聲字第1977號定應執行刑1年6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