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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書記官 陳世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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