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正雄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