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執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