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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8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於民國94年8月31日,在臺南市○區○○里○○路611號1樓被告甲○○所經營之「大酷仔流行服飾店」,查獲被告在該店公開販售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因同一事實業經本檢察官於95年1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13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至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確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1份可查(見95年度緩字第308號卷);又扣案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及其所有供販售所用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1139號卷第6頁),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仿冒商品品名│商標專用權人名稱│數量    │
│    │            │                │        │
├──┼──────┼────────┼────┤
│1   │DKNYJEEANS  │賈博里公司      │16件    │
│    │七分短褲    │                │        │
├──┼──────┼────────┼────┤
│2   │IECOQSPORTIF│體善鍛公司      │103件   │
│    │上衣        │                │        │
├──┼──────┼────────┼────┤
│3   │現金簿      │                │7冊     │
├──┼──────┼────────┼────┤
│4   │進貨記錄    │                │3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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