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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銘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另案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犯罪事實及證據:應補充更正:「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期間,係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關於引用起訴書之記載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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