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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文祺許蕙蘭黃翰義

附民原告   心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統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許蕙蘭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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