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張瑞彣即宏昇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交簡字第18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