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235號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甲○○ 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決處 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D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L七Z-三一九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二十八分許,經人駕駛途經中壢市○○路九十五號前,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執勤警員乃對於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依法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內容,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詳閱違規通知單及照片之機車,發現通知書所記載之車號與照片不符,本件裁處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L七Z-三一九號重型機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二十八分許,經人駕駛途經中壢市○○路九十五號前,有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製單舉發,固有違規查詢報表附卷可稽。 (二)惟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中警分交字第0九六七00六九六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略謂:車號L七L-三一九號機車違規乙案,係因委外昱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注意車號,造成輸入L七Z-三一九號錯誤,本分局同意(桃警局交字第DG0000000號)違規單註銷,免罰,有該 函附卷可佐,是本件違規顯係原舉發機關舉發作業上之疏漏,誤植異議人所有前開重型機車有上開違規行為,嗣原處分機關復未查明,逕就未經舉發之違規行為,遽予裁罰,自有違誤。 四、綜上,原處分機關就上開未經舉發之違規行為裁罰,於法有違。從而,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所為之裁處,即非適法,應認為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