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41號
- 移送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 移送機關
- 異議人即 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
- 受處分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B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人山旅運社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號UM-六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九分許,行駛於高雄市○○路二三八號前(北向南)機慢車專用道,因違反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製單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查證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九百元。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所行駛於高雄市○○路○○道之異議人所有之車輛,為小型車輛,並未違反該路段慢車道禁止各類大型車輛通行之規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所開具之罰單內容與處罰條例不符,為此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十時三十九分許,異議人所有車號UM-6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新生路二三八號前(北向南)機慢車專用道,及高雄市○○路全線慢車道禁行各類大型車輛之事實,為異議人不爭執,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相字第BB0000000號函所附照片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然查,高雄市○○路全線慢車道禁行車輛並未包括小客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大型車輛係指大客車與大貨車,大客車係指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車、幼童專用車;大貨車係指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貨車等情,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以高市交四字第0960003582號函在卷可參,足認高雄市○○路全線慢車道,並不禁行小型車輛,異議人所有車號UM-6000號自小客車於前揭時地,行駛於新生路慢車道,並未違反處罰條例之規定,原處分機關逕依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對異議人裁處罰鍰九百元,自有違誤,尚非適法,故本院應撤銷原處分,另為不罰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鍾邦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