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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張瑛宗廖建彥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丙○○ 丁○○ 前列二人 之共同訴 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蘇明道律師 附民被告  王漢瑞即捷發土木包工業 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漢瑞、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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