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96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訴第92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同年12月1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95年5月21日,故意更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簡第3496號判處拘役50日,並於同年12月29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