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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03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0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19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仿冒手錶捌拾陸支,及如附表二之仿冒錶帶拾壹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丙○○有多次違反商標法之前案,最後一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明知「卡地亞CARTIER」、「浪琴LONGINES」、「勞力士ROLEX」、「香奈兒CHANEL」、「賓士MERCEDES-BENZ」、「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雷達RADO」、「登喜路DUNHILL」、「萬國錶IWC」、「豪雅」、「百達翡麗錶PATEK PHILLP 」、「精工SEIKO」、「蕭邦CHOPARD」、「江詩丹頓VACHER ON CONSTANTIN」、「CHRISTIAN DIOR」、「摩凡陀MOVADO 」、「亞米茄OMAGA」、「法蘭克繆勒FRANK MULLER」、「萬寶龍MONTBLANC」、「固喜GUCCI」、「伯爵PIAGET」、「愛彼AUDEMARS PIGUET」等商標及其圖樣,分別係荷蘭商卡地亞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德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瑞士商雷達鐘錶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達格豪雅公司、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日商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摩凡陀鐘錶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英商FMTM銷售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等商標專用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等商品之註冊商標,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鐘錶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仍於95年6、7月某日,或從中國大陸,或向綽號「阿德」之不詳男子購得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與上開註冊商標相同商標之仿冒手錶及錶帶後,即自95年6月間起,分別在臺南縣、市酒店或PUB等地,公然銷售印有仿冒上開商標之手錶、錶帶,嗣於同年10月20日晚間6時3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臺南市○○路○段892號前丙○○所駕駛車牌號碼5620-NR號自小客車,及其位於臺南市○○路7號之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一印有仿冒商標之手錶86支(原扣案附表一編號2浪琴手錶2支中一支真品已發還),及如附表二印有仿冒商標之錶帶11條,而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乙○○之證言。

(三)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商標資料檢索23紙、委任鑑定書、鑑定證明書、產品意見書,及查扣物品目錄表各1紙,查獲照片34幀。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手錶86支、錶帶11條。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且按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5年6、7月間開始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至同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多次之販賣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並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法律。又被告同時販賣多種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4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商標法之前案,素行不佳(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其貪圖暴利之犯罪動機、目的、扣案仿冒商品之數量、所生之危害,母親罹患右大腦出血性中風之生活狀況(參卷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與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上開犯行終了於95年10月20日,乃在96年4月24日前,且其罪名及其宣告刑,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爰減其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手錶86支、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錶帶11條,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為沒收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印有仿冒商標手錶之名稱             │數量(支)│
├──┼──────────────────┼─────┤
│ 1  │「卡地亞CARTIER」手錶               │   14     │
├──┼──────────────────┼─────┤
│ 2  │「浪琴LONGINES」手錶                │    1     │
├──┼──────────────────┼─────┤
│ 3  │「勞力士ROLEX」手錶                 │    3     │
├──┼──────────────────┼─────┤
│ 4  │「香奈兒CHANEL」手錶                │    1     │
├──┼──────────────────┼─────┤
│ 5  │「賓士MERCEDES-BENZ」手錶           │    1     │
├──┼──────────────────┼─────┤
│ 6  │「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手錶       │    1     │
├──┼──────────────────┼─────┤
│ 7  │「雷達RADO」手錶                    │    3     │
├──┼──────────────────┼─────┤
│ 8  │「登喜路DUNHILL」手錶               │    1     │
├──┼──────────────────┼─────┤
│ 9  │「萬國錶IWC」手錶                   │    4     │
├──┼──────────────────┼─────┤
│ 10 │「豪雅」手錶                        │    1     │
├──┼──────────────────┼─────┤
│ 11 │「百達翡麗錶PATEK PHILLP」手錶      │    5     │
├──┼──────────────────┼─────┤
│ 12 │「精工SEIKO」手錶                   │    2     │
├──┼──────────────────┼─────┤
│ 13 │「蕭邦CHOPARD」手錶                 │    5     │
├──┼──────────────────┼─────┤
│ 14 │「江詩丹頓VACHERON CONSTANTIN」手錶 │    8     │
├──┼──────────────────┼─────┤
│ 15 │「CHRISTIAN DIOR」手錶              │    1     │
├──┼──────────────────┼─────┤
│ 16 │「摩凡陀MOVADO」手錶                │    1     │
├──┼──────────────────┼─────┤
│ 17 │「亞米茄OMAGA」手錶                 │    6     │
├──┼──────────────────┼─────┤
│ 18 │「法蘭克繆勒FRANK MULLER」手錶      │    4     │
├──┼──────────────────┼─────┤
│ 19 │「萬寶龍MONTBLANC」手錶             │    1     │
├──┼──────────────────┼─────┤
│ 20 │「固喜GUCCI」手錶                   │    7     │
├──┼──────────────────┼─────┤
│ 21 │「伯爵PIAGET」手錶                  │   12     │
├──┼──────────────────┼─────┤
│ 22 │「愛彼AUDEMARS PIGUET」手錶         │    4     │
├──┼──────────────────┼─────┤
│合計│                                    │   86     │
└──┴──────────────────┴─────┘
附表二:
┌──┬───────────────┬─────┐
│編號│ 印有仿冒商標錶帶之名稱       │數量(條)│
├──┼───────────────┼─────┤
│ 1  │「香奈兒CHANEL」錶帶          │    1     │
├──┼───────────────┼─────┤
│ 2  │「雷達RADO」錶帶              │    1     │
├──┼───────────────┼─────┤
│ 3  │「豪雅」錶帶                  │    1     │
├──┼───────────────┼─────┤
│ 4  │「精工SEIKO」錶帶             │    1     │
├──┼───────────────┼─────┤
│ 5  │「百達翡麗錶PATEK PHILLP」錶帶│    7     │
├──┼───────────────┼─────┤
│合計│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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