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7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逸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73、17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月16日審理時向本院陳報居所為「台南縣永康市○○路258號7樓之14」,本院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正本依被告陳報之上開居所地址為郵務送達,於97年2月13日送達該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於97年2月25日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2月26日始提出本件上訴,有上訴狀本院收件印戳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葉仲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7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