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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蔡奇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7、7、13㎝)之數量應更正為「3支」,並補充記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李季錦律師、洪梅芬律師、涂欣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編號十三攻螺牙器扳手(各7、7、13㎝)之數量2支,顯係「3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補充記載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詳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6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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