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5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應更正為「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內關於「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係「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之誤寫,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