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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淨重參拾貳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海洛因貳拾肆包(合計淨重參拾貳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3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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