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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70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其於短期內為三次竊盜犯行,又於本院訊問時供述其無業且有施用毒品之習慣,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保全證據及對被告刑罰執行、避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目的,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上述羈押目的依職權而為裁量;本院審酌被告攜帶兇器竊盜,危及治安及社會大眾之財產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避免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院再於上開羈押期間屆滿前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7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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