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0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正值年輕力壯,竟不思憑己力賺取正當收入,反而希冀不勞而獲,其本案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拒不出面、未與被害人和解,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