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0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0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幫助連續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乙○○並未實際擔任樂鎮企業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平鎮市○○街一三八號一樓,下稱樂鎮公司)負責人,受共犯徐翔嶺之邀(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預見提供自己之證件資料擔任他人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進貨交易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惟仍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為虛設行號之樂鎮公司名義負責人,使樂鎮公司得以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七月間,連續取得碁梓興業有限公司、帝旭開發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發不實之進貨交易憑證,作為進項憑證,並虛開樂鎮公司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之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委由共犯徐翔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作為進項憑證,用以供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稅捐。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後擔任名義負責人,然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云云。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當人頭」,「因為我欠他(按指共犯徐翔嶺)七萬元,他要我當樂鎮公司之負責人,我就答應他了,但是我怕會出問題,我跟他強調,只能短時間當負責人,且是一位女性之記帳業者帶我及徐翔嶺到台中商銀做資金證明,為了要設立公司,初期我去公司看有兩位會計小姐,後來發現公司沒有在進出貨,覺得可能是假公司,我要求徐翔嶺變更負責人,他說找到人就會換」,「(有無想過,一般人不需要找他人來當負責人,你當負責人又不需負責實際上業務,是否了解可能為公司逃漏稅?)我後來發覺有異,我請他變更負責人,徐翔嶺一直拖,徐翔嶺拿給我簽的公司過戶資料我都有簽名」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四號偵查卷第十四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二四號偵查卷第五二頁至第五三頁、第二二頁),依被告上開供稱可知,被告既發現公司未進出貨,覺得有可能是假公司,猶不立即向主管機關請求撤銷登記或報警處理,反向桃園縣政府申請登記為虛設行號之樂鎮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任令樂鎮公司得以九十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七月間,連續取得碁梓興業有限公司、帝旭開發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發不實之進貨交易憑證,作為進項憑證,並委由他人虛開樂鎮公司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之發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並交由共犯徐翔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作為進項憑證,用以供扣抵銷項稅額,以幫助上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稅捐,而樂鎮公司確為虛設之公司,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附卷可參,準此諸節相互審酌,足證被告既預見提供自己之證件資料擔任他人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虛設之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進貨交易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且凡由共犯徐翔嶺交由被告之過戶資料均有簽名等情,復經被告供述無訛,業如前述,益證被告對於逃漏稅捐之部分,主觀上顯然有預見而不違反本意甚明。否則,被告苟無此一故意,自當立即向相關單位請求撤銷擔任樂鎮公司之負責人登記或報警處理,矧其捨此而不為,任令共犯徐翔嶺虛開如事實欄所載之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上,益徵被告主觀上本於商業負責人之地位,確有明知不實事項,而委由共犯共同填製會計憑證等情,甚為顯明。此外,並有樂鎮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補正如附表一、二之證據附卷足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甲○瑞恭九十六偵一一○四字第四六一七三號函附之補正證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六月八日桃檢玲精九六補正三字第三六二六○號函附之補正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而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另商業會計法亦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而新修正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該法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即應逕用該條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修正後既已改採「從舊從輕」主義,則法院裁判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雖新舊法之內容有所修正,但對行為人倘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罰金刑業已自修正前之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提高至修正後之六十萬元,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並未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二)、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行為時之前刑法第二十八條共犯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然新舊法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但對本件被告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部分,係基於犯意聯絡共同實行犯罪而言,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等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上開之見解,並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故就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被告與共犯徐翔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於修正後刑法第三十條,則將原規定作文字修正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僅有用語之區別。上開修正亦無關刑罰之變動,無比較適用之必要,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三)、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被告與徐翔嶺間,就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徐翔嶺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認與本案間有修正前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就此部分一併審理。被告就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五)、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舊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六)、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之前犯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又新修正刑法第五十七條關於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其中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七款「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係將修正前同法第八款「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之「平日」一語刪除,擴大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上之關係,亦屬科刑時應予考慮之標準。修正後同法第八款並增列「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此均屬法院就刑之裁量審認標準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亦同此意旨),自無新修正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所定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應受處罰,係自同法第四十一條轉嫁而來,非因身分成立之罪,此一處罰主體專指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六一八三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商業登記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營利事業填製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附隨公司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參看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幫助犯。被告先後多次委由共犯徐翔嶺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為共同正犯,又其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式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幫助納稅義務人即樂鎮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故其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出借自己名義提供共犯設立行號之使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助長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經濟犯罪,妨害主管機關對於審核公司成立與否及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影響國家稅收,且參酌本件虛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以觀(如附表一、二),破壞國家、社會經濟程度非淺,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翰義 附表一: ┌─┬────────┬────┬─┬─────┬─────┐ │編│開立發票公司名稱│發票公司│張│ 開立金額 │樂鎮提報進│ │號│ │統一編號│數│ │項抵扣金額│ ├─┼────────┼────┼─┼─────┼─────┤ │01│誼誠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8│16,917,768│ 0│ ├─┼────────┼────┼─┼─────┼─────┤ │02│帝旭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37│13,540,201│ 0│ ├─┼────────┼────┼─┼─────┼─────┤ │03│豪漢行 │00000000│ 6│ 5,715,809│ 0│ ├─┼────────┼────┼─┼─────┼─────┤ │04│宏達國際企業社 │00000000│ 3│ 2,827,860│ 0│ ├─┼────────┼────┼─┼─────┼─────┤ │05│軒偉有限公司 │00000000│ 2│ 2,249,800│ 0│ ├─┼────────┼────┼─┼─────┼─────┤ │06│鑫億城有限公司 │00000000│10│ 6,688,733│ 6,688,733│ ├─┼────────┼────┼─┼─────┼─────┤ │07│欣盈瑞有限公司 │00000000│ 4│ 1,692,450│ 1,692,450│ ├─┼────────┼────┼─┼─────┼─────┤ │08│冠鋒企業社 │00000000│ 4│ 1,637,000│ 1,637,000│ ├─┼────────┼────┼─┼─────┼─────┤ │09│三釜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3│ 1,111,400│ 1,111,400│ ├─┼────────┼────┼─┼─────┼─────┤ │10│彩賀國際(股)公司│00000000│ 3│ 1,056,000│ 1,056,000│ ├─┼────────┼────┼─┼─────┼─────┤ │11│英鼎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3│ 851,500│ 851,500│ ├─┼────────┼────┼─┼─────┼─────┤ │12│易登照明有限公司│00000000│ 2│ 509,500│ 509,500│ ├─┼────────┼────┼─┼─────┼─────┤ │13│羅安有限公司 │00000000│ 2│ 502,500│ 502,500│ ├─┼────────┼────┼─┼─────┼─────┤ │14│成遠工程企業 │00000000│ 1│ 501,000│ 501,000│ ├─┼────────┼────┼─┼─────┼─────┤ │15│藍波通運有限公司│00000000│ 0│ 0│ 1,158,100│ ├─┼────────┼────┼─┼─────┼─────┤ │16│宏和昌國際 (股) │00000000│ 0│ 0│ 4,930,400│ │ │公司 │ │ │ │ │ ├─┼────────┼────┼─┼─────┼─────┤ │17│郡亮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0│ 0│ 916,800│ ├─┼────────┼────┼─┼─────┼─────┤ │18│富吉米國際行銷 (│00000000│ 0│ 0│ 2,094,221│ │ │股)公司 │ │ │ │ │ ├─┼────────┼────┼─┼─────┼─────┤ │19│翔駿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0│ 0│ 2,019,380│ ├─┼────────┼────┼─┼─────┼─────┤ │20│錮興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0│ 0│ 2,436,900│ ├─┼────────┼────┼─┼─────┼─────┤ │21│大霸尖山生物科技│ 0000000│ 0│ 0│ 1,523,810│ │ │(股)公司 │ │ │ │ │ ├─┼────────┼────┼─┼─────┼─────┤ │22│東華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12│ 8,719,020│ 3,242,013│ ├─┼────────┼────┼─┼─────┼─────┤ │23│智益正有限公司 │00000000│ 0│ 0│ 1,000,000│ ├─┼────────┼────┼─┼─────┼─────┤ │24│世湘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0│ 0│ 752,381│ ├─┼────────┼────┼─┼─────┼─────┤ │25│和廣整合行銷有限│00000000│11│ 5,500,000│14,710,824│ │ │公司 │ │ │ │ │ ├─┼────────┼────┼─┼─────┼─────┤ │26│誼山起重工程有限│00000000│ 1│ 1,200,000│ 0│ │ │公司 │ │ │ │ │ └─┴────────┴────┴─┴─────┴─────┘ 附表二: ┌─┬────────┬────┬─────┬────┬──┬─────┐ │編│ 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銷售額 │ 逃漏營 │轄區│ 所屬區局 │ │號│ │ │ │ 業稅額 │代號│ │ ├─┼────────┼────┼─────┼────┼──┼─────┤ │01│和廣整合行銷公司│00000000│ 5,500,000│ 275,000│ A03│北市國稅局│ ├─┼────────┼────┼─────┼────┼──┼─────┤ │02│翔駿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2,019,380│ 100,970│ A07│北市國稅局│ ├─┼────────┼────┼─────┼────┼──┼─────┤ │03│群琦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145,500│ 7,275│ A11│北市國稅局│ ├─┼────────┼────┼─────┼────┼──┼─────┤ │04│彩賀國際股份有限│00000000│ 1,056,000│ 52,800│ A13│北市國稅局│ │ │公司 │ │ │ │ │ │ ├─┼────────┼────┼─────┼────┼──┼─────┤ │05│成遠工程企業有限│00000000│ 501,000│ 25,050│ A72│北市國稅局│ │ │公司 │ │ │ │ │ │ ├─┼────────┼────┼─────┼────┼──┼─────┤ │06│郡亮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916,800│ 45,840│ B48│中區國稅局│ ├─┼────────┼────┼─────┼────┼──┼─────┤ │07│宏和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 4,930,400│ 246,516│ B49│中區國稅局│ ├─┼────────┼────┼─────┼────┼──┼─────┤ │08│嶺東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1,653,745│ 82,688│ B49│中區國稅局│ ├─┼────────┼────┼─────┼────┼──┼─────┤ │09│赫拉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2,673,617│ 133,681│ L50│中區國稅局│ ├─┼────────┼────┼─────┼────┼──┼─────┤ │10│欣盈瑞有限公司 │00000000│ 1,692,450│ 84,623│ L50│中區國稅局│ ├─┼────────┼────┼─────┼────┼──┼─────┤ │11│鑫億城有限公司 │00000000│ 6,688,733│ 334,437│ L50│中區國稅局│ ├─┼────────┼────┼─────┼────┼──┼─────┤ │12│藍波通運有限公司│00000000│ 1,056,000│ 52,800│ F28│汐止服務處│ ├─┼────────┼────┼─────┼────┼──┼─────┤ │13│誼山起重工程有限│00000000│ 1,200,000│ 60,000│ F30│臺北縣分局│ │ │公司 │ │ │ │ │ │ ├─┼────────┼────┼─────┼────┼──┼─────┤ │14│傑士伯企業公司 │00000000│ 400,000│ 20,000│ F30│臺北縣分局│ ├─┼────────┼────┼─────┼────┼──┼─────┤ │15│太鎰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400,500│ 20,025│ F31│三重稽徵所│ │ │ │ │ │ │ │ │ ├─┼────────┼────┼─────┼────┼──┼─────┤ │16│英鼎工有限公司 │ 0000000│ 851,500│ 42,575│ F31│三重稽徵所│ ├─┼────────┼────┼─────┼────┼──┼─────┤ │17│易登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509,500│ 25,475│ F31│三重稽徵所│ ├─┼────────┼────┼─────┼────┼──┼─────┤ │18│諾德斯燈具有限公│00000000│ 1,806,500│ 90,325│ F33│新店稽徵所│ │ │司 │ │ │ │ │ │ ├─┼────────┼────┼─────┼────┼──┼─────┤ │19│大霸尖山科技有限│00000000│ 1,523,810│ 76,190│ F36│新莊稽徵所│ │ │公司 │ │ │ │ │ │ ├─┼────────┼────┼─────┼────┼──┼─────┤ │20│恆藝室內裝修有限│ 0000000│ 400,000│ 20,000│ F36│新莊稽徵所│ │ │公司 │ │ │ │ │ │ ├─┼────────┼────┼─────┼────┼──┼─────┤ │21│羅安有限公司 │00000000│ 502,500│ 25,125│ F36│新莊稽徵所│ ├─┼────────┼────┼─────┼────┼──┼─────┤ │22│三斧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 1,111,400│ 55,570│ G36│宜蘭縣分局│ ├─┼────────┼────┼─────┼────┼──┼─────┤ │23│冠鋒企業社 │00000000│ 1,637,000│ 81,850│ G36│宜蘭縣分局│ ├─┼────────┼────┼─────┼────┼──┼─────┤ │24│登成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 6,285,100│ 314,256│ H38│楊梅稽徵所│ ├─┼────────┼────┼─────┼────┼──┼─────┤ │25│聯力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 2,655,665│ 132,784│ H39│桃園縣分局│ ├─┼────────┼────┼─────┼────┼──┼─────┤ │26│錮興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 2,436,900│ 121,845│ H40│中壢稽徵所│ ├─┼────────┼────┼─────┼────┼──┼─────┤ │27│駿驊企業社 │00000000│ 4,640,000│ 232,000│ H40│中壢稽徵所│ ├─┼────────┼────┼─────┼────┼──┼─────┤ │28│富吉米國際行銷公│00000000│ 2,091,221│ 104,711│ J42│新竹市分局│ │ │司 │ │ │ │ │ │ ├─┼────────┼────┼─────┼────┼──┼─────┤ │29│頂隆精密股份有限│00000000│ 285,714│ 14,286│ H39│桃園縣分局│ │ │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麗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