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C7-289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