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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2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7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C7-289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29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