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4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226號、第3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為警採尿時間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凌晨三時經臺灣雲林看守所採尿時間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